-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昌平区
- 涉及罪名:盗窃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不予批准逮捕,张某予以取保候审。
- 羁押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盗窃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不予批准逮捕,张某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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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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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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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张某因在北京市昌平区境内自助超市漏扫商品共计12次,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涉嫌盗窃罪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张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宣玥律师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经辩护律师依法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张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五日,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张某依法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存疑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 单次漏扫财物数额较低累计未达盗窃罪追诉标准
-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全额补缴涉案款项
- 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低无逮捕必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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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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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张某不予批准逮捕,张某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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