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沃某某犯间谍罪,依法判处死刑。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沃某某犯间谍罪,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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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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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人郭某某原系导弹技术专家,曾参与多型号战略导弹设计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郭某某与境外间谍组织人员沃某某经亲属婚礼结识,后受沃某某利益引诱逐渐与其密切往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郭某某在明知沃某某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先后向其提供涉及战略导弹的7项绝密情报,同时为沃某某讲授导弹专业相关知识,相关涉密笔记已被沃某某携带出境转交台湾军情局,对我国国家安全及国防建设造成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2005年初,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将沃某某、郭某某抓捕归案。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郭某某委托李在珂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
2007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沃某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死刑,郭某某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 涉案事实认定均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撑 形成完整证据链
- 定罪量刑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
- 被告人主体身份及涉密事项等级认定符合国家安全法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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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沃某某犯间谍罪,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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