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陕西省榆林市
- 涉及罪名:合同诈骗罪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 羁押场所:榆林市公安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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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4: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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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涉案金额达两千余万元,检察机关提出对周某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周某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辩护律师依法依规调取案件材料、核实相关证据,提出合法有效的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周某无罪的生效判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 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合同诈骗行为
-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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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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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XX)陕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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