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山东省青阳市
- 涉及罪名:假冒注册商标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吴某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羁押场所:山东省青阳市城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假冒注册商标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吴某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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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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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对吴某数罪并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吴某委托李在珂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依法对吴某从轻量刑,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后果
- 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核减意见被采纳
-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适用从宽处罚
- 数罪并罚量刑幅度辩护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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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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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鲁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人吴某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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