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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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盗窃数额巨大?怎么争取从轻量刑

核心要点
  • 作者:李在珂律师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执业30+年,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 律所: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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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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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拿到检察院的起诉书,看到上面写着“盗窃数额15616元,属数额巨大,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脑子发懵,不知道自己只是帮朋友站了十分钟,怎么就到了要判三年的程度。我去年办结的一起音像店盗窃案里,当事人史某就经历了这样的时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涉案盗窃数额就低认定为“数额较大”,结合史某的从犯、初犯悔罪情节,在对应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没有让他被升格量刑。

为什么一份价格鉴定,就能把刑期抬高一档?

很多人对价格鉴定的印象是“官方做的,肯定准”,其实这里有个很常见的认知误区。我常跟当事人打个比方:价格鉴定就像小区物业统计你家被盗的损失,如果只听你说你买的东西花了多少钱,不核对你实际的购买订单、不查同款东西当下的二手流通价格、不考虑东西用了多久的折旧,直接按你报的零售价算损失,这个数字是不能直接当最终索赔依据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会在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这意味着你拿到起诉书后,最多有2个月的时间准备辩护材料,错过了开庭的举证期限,再想提鉴定的异议就很难被采纳了。回到史某的案子,检察院据以认定15616元盗窃数额的核心证据,就是一份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我阅卷时逐页核对了鉴定的依据材料,发现这份鉴定存在明显的程序硬伤:鉴定机构既没有逐盘核对被盗光盘的品牌、版本、新旧程度,也没有调取同时间段音像制品的实际市场流通价格做参照,只是直接拿被害人单方提供的进货清单、门店零售报价,乘上被害人说的被盗数量,就算出了全案的总价值。

按照价格认定的规范要求,涉及动产价值的鉴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核心依据才能作为定案参考:一是能对应到具体物品的真实购买凭证,二是案发时同品类物品的市场中间价,三是结合物品使用时长的折旧核算。缺了其中任何一项,这份鉴定的证明力都是有瑕疵的。我在庭审中没有空泛提出“鉴定不合法”的异议,而是逐一列明了鉴定过程中缺失的核心比对材料,最终说服法院没有直接采信这份鉴定的全额数额。这里要提醒大家,很多人遇到这类有瑕疵的鉴定,只会笼统说“鉴定不对”,拿不出具体的漏洞,最终的代价就是直接按鉴定的数额定案,刑期直接被抬升一个档次。

只是帮忙望风,为什么会被当成主犯追责?

很多共同盗窃的案件里,检察院的起诉书往往不会仔细区分每个参与人的实际作用,只要是到过现场的人,就按全案的总数额追责,把所有被告人列为同等地位的追责对象。史某的案子一开始就是这样,起诉书里没有区分史某和其他同案人的作用,直接把他列为主犯之一。

我在会见史某、核对同案犯供述的过程中,梳理出了他的全部行为轨迹:他既没有参与事前的踩点、预谋,也没有进入店内实施撬门、搬光盘的核心盗窃行为,甚至在盗窃得手后,也没有参与后续的光盘销赃,最后实际分得的赃款仅为全部赃款的十分之一,本质上就是在店外帮着望风的辅助角色。

按照刑法的规定,共同盗窃中仅负责望风、未参与核心环节的行为人,只要符合“未参与事前预谋、未实施核心盗窃行为、未参与大额分赃”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在庭审中把史某的具体行为和同案主犯的行为逐一做了对比说明,明确指出他在整个盗窃链条中没有起到核心作用,最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史某系从犯,对其予以从轻考量。这里的常见误区是,很多当事人觉得“我到过现场就是参与了,就是主犯”,不敢主动提出从犯的认定申请,最终的代价就是本来可以降档量刑,结果按主犯的标准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数额算不清的时候,法院到底按哪个数判?

打掉全额价格鉴定的证明效力后,本案的盗窃数额就处于存疑状态:一方面被害人拿不出全部被盗光盘的完整进货凭证,另一方面史某和同案犯的供述中,能够相互印证的被盗光盘数量远低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数量。这时候很多人会觉得“证据不全,是不是就没事了”,其实不是,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只要有部分证据能相互印证的事实,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数额存在争议,是要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的。

具体来说,当盗窃数额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时,法院会按照所有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最低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不是按照控方指控的最高数额定案。我在辩护中提出,本案中双方能对上的被盗光盘价值,远低于检察院指控的15616元,应当按就低的数额认定,刚好卡在“数额较大”的量刑档内,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同时我也提出,史某系初犯,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最终法院也将该部分情节纳入了量刑考量范围。这一思路在所有盗窃类案件中都是通用的,当控方的数额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时,都可以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争取就低认定犯罪数额,避免被不当升格量刑。

遇到这类情况,你可以对照这几步自查

  • 收到盗窃指控的相关文书后,第一时间核对价格鉴定的核心依据:有没有实物核对、有没有实际市场价格参照、有没有折旧核算,缺一项就可以针对性提出质证异议
  • 梳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有没有参与事前预谋、有没有实施核心盗窃动作、有没有参与销赃分赃,符合辅助性特征的及时提出从犯认定申请
  • 遇到数额证据存疑的情况,主动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则,要求按能相互印证的最低数额定案,避免被按最高指控数额不当升格量刑
  •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争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 不要盲目跟同案犯串供、不要伪造证据,否则会直接失去从轻认定的机会,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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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北京盗窃音像店案辩护获按数额较大从轻量刑
北京市检察机关指控史某参与盗窃零点音像店光盘,认定盗窃数额15616元属数额巨大,辩护人提出价格鉴定依据不足、史某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意见按盗窃数额较大对史某从轻处罚
作者: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10-20
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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