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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30+ 年办案经验 · 公安刑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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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北京市朝阳区涉案 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 涉及罪名:故意伤害罪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羁押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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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7-07 17: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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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 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X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 被告人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张旭瑞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
  • 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低
  •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过往犯罪前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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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判决书 · 真实文书(已脱敏)
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决书第1页
判决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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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 咨询电话: 4006-069-949
  •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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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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