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解除,王某限期返还徐某购房款5xxxx元,北京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限期返还徐某居间服务费85xxx元,案件受理费7xx元由徐某负担,各方无其他争议。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解除,王某限期返还徐某购房款5xxxx元,北京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限期返还徐某居间服务费85xxx元,案件受理费7xx元由徐某负担,各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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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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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6-26 1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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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北京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 原告徐某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窦利萍律师、周文杰实习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一、徐某与王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约定日期解除;
- 二、徐某与北京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于202x年6月x日解除;
- 三、王某于约定期限内返还徐某购房款5xxxx元,款项付至徐某父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 四、北京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约定期限内返还徐某居间服务费85xxx元,款项付至徐某父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 五、各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案件受理费7xx元,由徐某自行负担(已交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促成各方达成合法调解合意保障委托人核心权益
- 明确合同解除效力确认款项退还路径及履行期限
- 厘清各方责任边界降低委托人后续诉讼风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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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解除,王某限期返还徐某购房款5xxxx元,北京x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限期返还徐某居间服务费85xxx元,案件受理费7xx元由徐某负担,各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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