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寻衅滋事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 羁押场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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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6-23 15: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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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 刘某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期间,在成员规模仅6人的网友微信群内发布2张来源为境外网站的涉国家领导人不当图片,同时发布与已故国家总理相关的关联解读言论。
-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接获相关线索后,上门将刘某传唤到案,先后带至辖区派出所、办案中心开展问询工作,次日以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刘某被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涉案群组人员规模极小,信息传播范围有限,未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后果
-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显著较低
- 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法定构成要件
- 行为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低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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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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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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