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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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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北京海淀自首案 辩护人意见获采纳从轻处罚

  •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挪用资金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 羁押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挪用资金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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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6-16 13: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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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 被告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法定自首情节
  • 自首情节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
  • 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于法有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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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判决书 · 真实文书(已脱敏)
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书第1页
判决书第1页
判决书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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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 咨询电话: 4006-069-949
  •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远大中心B座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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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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