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未披露涉案行政属地
- 涉及罪名:涉毒类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涉毒类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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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3: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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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法定量刑情节方面,本案被告人立功表现已当庭质证查实,其检举揭发的毒品犯罪涉案毒品达90余克,对应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重大立功认定标准,提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非法持有海洛因数量为53.68克,仅略高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的50克起算标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提请法院酌予从轻量刑。
三、定性方面,公诉机关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能成立,涉案吸毒场所系案外人刘清租借,刘清为该场所合法使用权人,被告人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告人检举揭发行为符合重大立功法定构成要件
- 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仅略高于量刑起点社会危害性较小
- 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涉案场所使用权人系案外人被告人主体不适格
- 量刑应当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结合全案情节酌予从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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