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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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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人获酌定从轻处罚

  • 主办律师:李在珂律师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宋某对案件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对被告人杨某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核心要点
  •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宋某对案件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对被告人杨某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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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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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宋某自1995年起保持婚外两性关系,1997年起宋某为持续控制杨某,对其实施私生活管控、精神胁迫、肢体暴力等行为,多次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加害杨某亲属相要挟。

    杨某多次提出断绝关系均遭宋某拒绝,2002年4月宋某前往杨某单位闹事并下达最后通牒,杨某走投无路之下听从王甲教唆,配合实施杀害宋某的行为。

    辩护方结合证人田某、曲某等人证言等在案证据,提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辩护意见,请求人民法院对杨某酌定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严重过错
    • 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低
    • 被告人行为系长期受虐应激反应
    •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法定量刑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过错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严重过错
  • 被告人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低
  • 被告人行为系长期受虐应激反应
  •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法定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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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故意杀人被害人有过错可以轻判吗?
可以。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是法院对故意杀人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比如本案中,杨某与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宋某对杨某实施私生活管控、精神胁迫、肢体暴力,还多次以公开关系、加害亲属相要挟,导致杨某多次提出分手都被拒绝,最后被逼到配合他人杀人。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对案件引发负有直接责任,法院会结合在案证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六十一条要求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明确,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案件,建议你和家属尽快委托刑事律师,重点收集能证明被害人长期过错的书证、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律师会把这些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辩护意见,向法院提出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低、系长期受虐应激反应等观点,争取酌定从轻处罚。需要提醒的是,是否认定被害人过错,要看法庭综合全案证据的判断,不是口头说说就行,证据越扎实,从轻幅度才越有保障。
被害人长期威胁、胁迫我,我杀了他会轻判吗?
有可能轻判,但前提是能证明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拿本案来说,宋某和杨某保持婚外关系后,长期对杨某实行私生活管控、精神胁迫和肢体暴力,多次威胁公开二人关系、加害杨某亲属,还跑到杨某单位闹事下最后通牒。这种持续威胁和胁迫,让杨某走投无路,最后配合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法院在量刑时会重点考虑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没有直接责任,如果确认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就会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虽然规定故意杀人可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六十一条要求综合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量刑,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 真要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别自行了断,尽量通过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合法途径处理。如果案件已经发生,家属要立刻请律师介入,把被害人长期威胁你的录音、短信、微信记录、证人证言、报警回执等证据全部保存好。律师会用这些材料向办案机关证明你长期遭受胁迫,属于受虐后的应激反应,主观恶性较低,从而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但要注意,从轻不等于无罪,故意杀人毕竟是重罪,证据不足时很难认定被害人过错。
故意杀人案被害人严重过错能减多少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过错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的基准刑可以在这个幅度内下调。像本案中,被害人宋某长期对杨某实施精神胁迫和肢体暴力,多次以公开不正当关系、加害杨某亲属相要挟,还到杨某单位闹事,这种过错直接引发了案件,法院就会据此对杨某酌定从轻处罚。当然,具体减少多少,要看法官结合全案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综合裁量,不是简单地按比例扣减。 遇到这类情况,辩护重点在于把被害人的过错证据做扎实。家属和律师要尽快梳理被害人的威胁言语记录、证人证言、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明被害人不仅有过错,而且过错严重到足以激化矛盾。同时要强调被告人长期被胁迫、走投无路才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低,符合《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第六十一条的量刑要求。需要明白的是,减20%以下只是一个上限,实际案件还要看被告人的具体行为,比如是否有预谋、是否配合他人等,法院会给出一个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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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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