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