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