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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专注北京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辩护30年,提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罪名释义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属于本罪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编造的是不真实的恐怖信息,仍实施相关传播扩散行为;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生化、放射等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中定罪规则如下:1.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认知水平、信息获取渠道、传播场景、事后处置态度等综合判定;
2.罪与非罪区分核心为是否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质后果,仅在小范围传播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不认定为犯罪;
3.此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分要点为是否实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本罪仅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1.构成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等,单位不构成本罪,仅对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追责。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消防、医疗等应急部门出动处置,或致使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人员恐慌、秩序混乱的,即予立案;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造成人员踩踏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公共交通长时间停运、大范围公共秩序瘫痪等情形,法院裁判统一适用罪责刑相适应规则,结合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精准量刑。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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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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