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北京海淀妇女扬言炸公交站获轻判
北京市海淀区一未婚女性因感情及子女抚养纠纷,扬言在公交站引爆煤气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胡娟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该案例曾入选CCTV12《法律讲堂》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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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罪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指行为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属于本罪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编造的是不真实的恐怖信息,仍实施相关传播扩散行为;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生化、放射等虚假恐怖信息,或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仍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定罪规则如下:1.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认知水平、信息获取渠道、传播场景、事后处置态度等综合判定;
2.罪与非罪区分核心为是否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实质后果,仅在小范围传播未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不认定为犯罪;
3.此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分要点为是否实际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本罪仅涉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法定量刑分为两个档次:1.构成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影响、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等,单位不构成本罪,仅对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消防、医疗等应急部门出动处置,或致使机场、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出现人员恐慌、秩序混乱的,即予立案;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造成人员踩踏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公共交通长时间停运、大范围公共秩序瘫痪等情形,法院裁判统一适用罪责刑相适应规则,结合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精准量刑。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海淀区一未婚女性因感情及子女抚养纠纷,扬言在公交站引爆煤气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胡娟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该案例曾入选CCTV12《法律讲堂》专题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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