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北京朝阳涉案辩护获不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员王某原系企业员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结合证据提出合规辩护意见,最终王某获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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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未获得合法授权,仍实施侵入系统或获取数据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以及数据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及信息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三类特殊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该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观明知认定:可结合行为人是否刻意规避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交易变现所获数据、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到处罚等客观情形推定主观故意;
2.罪与非罪区分:需严格核查涉案情节是否达到法定立案标准,未达标准的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处置,不认定为刑事犯罪;
3.此罪与彼罪区分:若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若获取数据后用于实施盗窃、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法定量刑档次:共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
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2.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前述立案标准所列情形即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数量或数额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法院统一裁判规则:对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对上下游关联犯罪同步查处,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本罪的,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朝阳区人员王某原系企业员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介入案件,结合证据提出合规辩护意见,最终王某获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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