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涉电子货币诈骗改帮信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案
本案系北京市海淀区涉电子货币交易的刑事辩护案件,当事人原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后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变更罪名为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当事人获不予批捕决定并取保候审。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专注北京电子货币诈骗罪案件辩护30年,提供电子货币诈骗罪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电子货币诈骗是诈骗罪的细分特殊类型,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电子货币投资前景、隐瞒电子货币交易风险、伪造虚拟币交易平台或交易数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转账、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刑事犯罪行为,本质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属于网络诈骗的常见涉众类型。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确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国家对电子货币等金融业态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电子货币投资项目、操控电子货币交易价格、伪造交易流水、恶意卷款跑路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首先需认定主观明知,可结合行为人是否虚构从业资质、是否隐匿真实身份、是否存在肆意转移挥霍涉案资金、是否明知无兑付能力仍对外推广等情形综合判定;
罪与非罪需严格区分正常电子货币投资风险导致的亏损与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投资类纠纷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需区分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面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投资电子货币的可认定为集资诈骗,未取得资质开展电子货币交易中介服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定量刑档次分为三档: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存在自首、立功、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从犯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电子货币的涉案价值按照交易行为发生当日的市场公允交易价格折算。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诈骗救灾、优抚、救济等专项款物等情形。法院统一适用诈骗罪数额裁判规则,结合电子货币案件涉众性、资金流向复杂等特性裁量。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本案系北京市海淀区涉电子货币交易的刑事辩护案件,当事人原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后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变更罪名为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当事人获不予批捕决定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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