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北京大兴涉民警冲突案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大兴区居民张某因在派出所与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生冲突,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律师提交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获检察机关采纳,最终张某被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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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独立罪名,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行为,该罪名从原有妨害公务罪中分立设立,立法目的为强化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保护,维护正常公共执法秩序。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仍故意实施暴力袭击行为;
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履职秩序与执法民警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定罪需首先确认行为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主观上需有明确明知,罪与非罪需区分暴力程度,轻微拉扯推搡未造成人身伤害及执法阻碍的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此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核心为行为对象是否为人民警察,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民警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罪无单位犯罪规定。
立案标准为只要实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即应予立案;
情节严重认定包括造成民警轻微伤、使用凶器袭击、驾驶机动车冲撞、造成执法活动严重中断、纠集多人袭警等情形;
法院裁判统一遵循袭警行为从严惩处原则,同时结合情节轻重合理裁量刑罚。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大兴区居民张某因在派出所与执行职务的民警发生冲突,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律师提交的不予起诉法律意见获检察机关采纳,最终张某被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丰台区居民刘某酒后与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发生冲突,因涉嫌袭警罪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刘某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刘某酒后与执行公务的警察发生冲突涉嫌袭警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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