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
- 涉及罪名:贩卖毒品罪
-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全部意见,认定陆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4.8克、贩毒次数为2次,不构成情节严重,对其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案件经过
辩护人就陆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现有证据仅能证实陆某分别于2003年10月29日向曹某贩卖海洛因、2003年11月7日向陈某贩卖海洛因,当场从陆某身上起获海洛因4.8克。
2003年11月7日涉案交易系曹某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实施的引诱交易,请求法院就该次交易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合理调整对应贩毒次数、毒品数量的评价权重。
公诉机关提交的银某、姜某、肖某、许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存在前后陈述矛盾、未明确指认陆某的问题,无其他证据佐证陆某存在多次贩毒行为,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陆某涉案毒品数量未达7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存在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等情形,不符合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不应适用情节严重量刑幅度。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陆某在非情节严重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酌定从轻处罚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未明确指认被告人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侦查引诱交易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量
-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符合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认定要件
- 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贩毒次数及加重情节的事实认定
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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