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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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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北京丰台案件检方不批捕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 主办律师:李在珂律师
  • 案件结果: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核心要点
  • 判决结果: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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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律师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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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案件经过

  •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陈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需继续侦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26年8月14日决定对陈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应当接受保证人监督。
  •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论证陈某某不符合组织卖淫罪逮捕法定适用条件
    • 审查逮捕阶段提交陈某某无社会危险性专项辩护意见
    • 就案件事实存疑部分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质证意见
    • 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某存在组织卖淫核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我在本案侦查阶段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梳理其在涉案事件中的实际参与程度与行为边界,对照法定逮捕要件,向承办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当事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无逮捕必要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案件仍将按法定程序推进后续侦查工作,我也会持续跟进全案证据变化,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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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组织卖淫罪检察院不批捕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不批捕,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目前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比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组织卖淫的核心行为,或者认定其没有社会危险性。在陈某某这起北京丰台案件中,检察机关正是基于这些考虑,对陈某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所以不批捕不等于案件终结,只是强制措施从羁押变更为非羁押。
组织卖淫罪不批捕后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没事了?
不是没事了。不批捕和取保候审只是表明现阶段不需要继续关押,但案件仍在侦查当中。陈某某这起案件,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在检察机关不批捕后,于2026年8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要求接受保证人监督。这意味着陈某某的人身自由虽然受到一定限制,但案件继续侦查,后续可能移送审查起诉乃至审判。如果现有证据最终不足以证实存在组织卖淫行为,案件可能被撤销或不起诉;反之,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免责。
北京丰台组织卖淫案取保候审后案件还会继续侦查吗?
会继续侦查。根据案件通报,陈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检察机关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陈某某,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意味着侦查阶段没有结束,公安机关仍会围绕现有证据中存疑的部分继续取证,比如核实组织卖淫的核心行为是否成立、陈某某在其中的具体作用等。取保候审期间,陈某某需遵守相关规定,接受保证人监督,同时要配合侦查机关的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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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
  • 咨询电话: 4006-06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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