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 羁押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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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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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1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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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李在珂律师团队张子衿律师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为其开展辩护工作。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刘某予以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记录
- 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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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隐私已脱敏
本案正式判决书,已对个人信息、隐私内容依法脱敏处理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XX)01刑初XXX号(已脱敏)
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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