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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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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拐骗儿童罪如何辩护 主观目的与定性边界是核心

核心要点
  • 作者:李在珂律师 —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执业30+年,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 律所: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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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 ·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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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拐骗、拐卖儿童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并非固定,其核心判断依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并非只要实施了支开监护人盗取婴幼儿的行为就必然构成重罪。

【情景示例】某居民小区内,两名陌生男子先后以“楼下快递破损需要业主签字”“物业通知消防检查需业主到场配合”为由,先后将在家照看2岁幼儿的夫妻二人骗出单元门。

待家中无人看护时,两名男子将独自留在屋内的幼儿带走,后续因幼儿被警方及时解救,两名行为人被以拐骗儿童罪立案侦查,该类场景也是当前打拐工作中较为常见的作案模式。

这类连环骗局支开监护人的作案模式,因行为链条长、参与人员多,在司法认定中往往存在较多定性争议,也是涉案家属最容易产生认知偏差的案件类型。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32载的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结合其曾在公安系统任职的实务经历提到,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前提,是先准确区分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定性边界。

一旦定性判断出现偏差,后续的辩护方向、证据收集重点、量刑预期都会出现根本性错位,甚至可能错过最佳的辩护窗口期。

一、支开监护人盗取婴幼儿行为的法律定性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该罪名的法定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是刑法中量刑较重的罪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个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差异,集中体现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层面: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出卖牟利”的目的,拐骗儿童罪则无此要求。

比如部分行为人因自身无法生育,或受传统观念影响希望收养男孩,通过支开监护人的方式将婴幼儿带走自行抚养,没有后续联系买家、议价等行为。

这类情形的定性就与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婴幼儿行为存在本质差异,对应的量刑幅度也有明显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对主观目的的认定并非仅凭行为人的单方供述,而是需要结合全案的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通常来说,控方如果要证明当事人具有出卖目的,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与潜在买家的聊天记录、交易流水、议价记录、此前的同类犯罪记录等。

如果全案证据中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出卖牟利目的的客观痕迹,仅以“带走婴幼儿”的客观行为直接推定主观故意,就存在定性偏差的可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部分行为人在支开监护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这类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改变罪名的定性。

比如行为人只是虚构了快递破损、消防检查等理由将监护人骗出,并没有在带走婴幼儿后联系买家牟利,就不能仅因“欺骗”行为就直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此外,还要注意区分拐骗儿童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罪名的边界。比如行为人如果是为了偷盗婴幼儿身上佩戴的金银首饰,临时将婴幼儿带离现场,就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认定。

这类情形下,需要结合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对婴幼儿的处置方式等,综合判断最终的罪名适用,不能简单套用涉儿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类常见的定性争议:行为人在支开监护人带走婴幼儿后,因害怕被追责,主动将婴幼儿送回,这类行为是否会改变之前的定性?

答案是否定的,这类事后送回的行为属于量刑层面的从轻情节,并不会改变之前已经实施的拐骗、拐卖行为的定性,但可以作为辩护时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比如行为人在带走婴幼儿后,因看到小区内张贴的悬赏通告、听到家属的求助信息,主动将婴幼儿放到小区保安室,没有造成婴幼儿长期脱离监护的后果。

这类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否定犯罪构成,但可以在量刑时争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理,甚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争取不起诉决定。

二、拐骗儿童案件侦查阶段的核心辩护节点

结合李在珂律师团队办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这类通过连环骗局支开监护人盗取婴幼儿的案件,辩护的关键窗口期集中在侦查阶段。

尤其是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是固定证据、提出不予批捕意见的核心阶段,一旦错过批捕节点,后续的辩护难度会明显提升。

按照预审逆向辩护法的核心思路,这类案件的辩护需要围绕刑事诉讼全流程关键节点,提前锁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精准瓦解控方指控逻辑。

具体来说,核心的辩护节点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 主观目的的证据固定与辨析

如前所述,主观上是否具有出卖牟利的目的,是区分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核心要件,也是侦查阶段辩护的首要重点。

辩护过程中,需要围绕当事人的社交记录、银行流水、过往经历、日常行为习惯等,全面收集能够否定出卖目的的证据。

比如如果当事人在带走婴幼儿后,没有主动联系任何潜在买家,也没有在社交平台发布过相关售卖信息,甚至在发现幼儿哭闹时曾主动联系社区询问幼儿家属信息。

这类客观证据就可以直接否定“以出卖为目的”的指控基础,避免案件被错误认定为量刑更重的拐卖儿童罪。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收集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伪造证据、威胁证人等违规方式获取材料,否则不仅无法实现辩护效果,还可能触发新的法律风险。

通常来说,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需要由专业律师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比如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具体经过,引导当事人准确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之前的讯问过程中,存在因记忆偏差、被诱导作出的不实供述,律师可以在后续的会见中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在后续的讯问中作出准确陈述。

2. 行为手段的社会危险性评估

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机关会重点评估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判断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会妨碍侦查、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辩护过程中,需要重点围绕行为手段的暴力程度、对监护人及婴幼儿造成的伤害后果、当事人的悔罪态度等,论证当事人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比如如果行为人只是虚构了快递、物业通知等理由将监护人骗出,没有对监护人实施强制行为,也没有在带走婴幼儿的过程中对幼儿采取捆绑、捂嘴等可能造成伤害的手段。

这类非暴力的作案手段,本身就说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通常不会造成新的社会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才应当予以逮捕。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即使已经涉嫌犯罪,也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辩护意见,并非只要涉嫌犯罪就必须被羁押。

在评估社会危险性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区分当事人的平时表现,比如如果当事人是初犯、偶犯,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这类情节也可以作为无社会危险性的佐证。

比如当事人是因一时糊涂实施了拐骗行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有需要抚养的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3. 危害后果的及时止损与谅解争取

涉儿童类犯罪的量刑,往往会重点考量案件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包括婴幼儿是否受到人身伤害、是否造成婴幼儿长期脱离监护、是否对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等。

辩护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当事人是否存在及时止损的行为,比如是否主动配合警方找到婴幼儿的位置、是否在被抓获前主动将婴幼儿送回、是否积极赔偿家属的精神损失等。

比如行为人在带走幼儿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在警方开展排查前就主动将幼儿放到小区门口的保安室,没有造成幼儿脱离监护的长期风险,也没有对幼儿造成任何身体伤害。

这类情节就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时可以重点向办案机关说明,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适用缓刑。

此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及家属可以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就精神损害赔偿等事项达成和解,争取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谅解书的获取必须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不得通过威胁、要挟等方式强迫家属出具谅解,否则不仅不具备法律效力,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结合实务经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但并非必然适用缓刑的决定性因素,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行为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再犯风险等多重因素。

三、涉拐骗儿童案件的常见辩护误区

由于多数涉案家属都是首次遭遇刑事案件,对刑事诉讼流程完全陌生,往往容易陷入各种辩护误区,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的辩护效果,甚至可能错过最佳的辩护窗口期。

1. 误区一:只要带走婴幼儿就必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部分家属在得知当事人被立案后,第一反应是当事人已经构成了重罪,没有任何辩护空间,甚至主动放弃合法的辩护权利。

实际上,如前所述,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的不同,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差极大,不能仅凭“带走婴幼儿”的客观行为就直接认定为重罪。

比如部分家属在得知当事人被立案后,第一反应是找关系“捞人”,反而可能因违规操作触发新的法律风险,实际上只要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出卖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辩护程序争取有利结果。

还有部分家属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实际将婴幼儿卖出,就不构成犯罪,这种认知也是存在偏差的。

按照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儿童的行为,即使没有实际完成卖出的环节,也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量未实际卖出的情节。

2. 误区二:侦查阶段不需要委托律师,等检察院阶段再介入也不迟

部分家属认为,侦查阶段只是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阶段,律师介入也起不到作用,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再委托律师也不晚。

这种认知与刑事诉讼的流程规律是完全相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

侦查阶段是固定主观目的相关证据的关键时期,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很多关键的言词证据已经固定,再想调整辩护方向的难度会大幅提升。

比如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如果存在被诱导、记忆偏差的情况,律师可以在会见时及时引导当事人准确陈述事实,避免因供述偏差导致后续的定性错误。

此外,在审查批捕的7天窗口期内,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帮助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避免错误批捕。

如果等到案件已经被批准逮捕后再委托律师,后续再想争取取保候审的难度会明显提升,因为一旦批捕,就意味着检察院初步认定当事人有犯罪事实、有社会危险性。

3. 误区三:只要取得家属谅解就一定能判处缓刑

部分家属认为,只要拿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就一定能争取到缓刑,甚至不需要律师介入,自己就可以完成所有的辩护工作。

实际上,取得家属谅解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但并非必然适用缓刑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涉儿童类犯罪,法院在量刑时会保持更为审慎的态度。

比如如果当事人的作案手段较为恶劣,在支开监护人的过程中造成了监护人的人身伤害,或者对婴幼儿造成了身体损伤,即使取得了家属谅解,也可能无法适用缓刑。

还有部分家属在与被害人家属沟通的过程中,因沟通方式不当引发新的矛盾,不仅没有取得谅解,反而导致被害人家属态度更为强硬,要求从重处罚。

这类沟通工作通常需要由专业律师在合法的框架内开展,避免因沟通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影响后续的量刑争取。

4. 误区四:律师介入后一定能保证取保、争取缓刑

部分家属在委托律师时,会要求律师作出“一定能取保”“一定能判缓刑”的承诺,一旦律师无法作出这类承诺,就认为律师不够专业。

实际上,按照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确定性的承诺,因为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全案的证据、办案机关的认定、法院的自由裁量等多重因素。

任何承诺“包赢”“保证取保”的宣传,都是违反执业规范的,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还可能让家属陷入违规收费的陷阱。

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客观告知家属可能的辩护方向、存在的风险,不会为了承接案件而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及当地的司法标准判断。

常见问题解答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差距有多大?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拐卖儿童罪法定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二者核心差异为是否具有出卖牟利的主观目的,量刑幅度相差较大。

涉拐骗儿童案件的取保候审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存在严重暴力犯罪等禁止情形的,可依法提出取保申请,具体需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判断。

当事人被以拐骗儿童罪立案后,家属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家属首先需要第一时间确认当事人被羁押的场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梳理与案件相关的客观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后续辩护,同时可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开展会见,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通过虚构理由支开监护人带走婴幼儿的行为,会被从重处罚吗?

这类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若在支开监护人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误导群众、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对婴幼儿造成人身伤害的,法院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酌定从重因素考量,并非固定从重标准。

预审逆向辩护法在拐骗儿童案件中是如何应用的?

该方法核心是围绕刑事诉讼全流程关键节点,提前锁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精准瓦解控方指控逻辑,比如在侦查阶段重点收集否定出卖目的的证据,在批捕阶段针对性提交无社会危险性的辩护意见,提升辩护精准度。

作者: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6-11-01
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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