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李在珂,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 32 年,专注刑事辩护。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1994 年转行专职刑事辩护。从审讯席到辩护席,我办过的刑事案件不下千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占了不小的比例。今天,我想以办案手记的形式,和大家分享一起我团队办理的非吸案 —— 涉案金额 4292.1 万元,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起涉案总金额高达 122 亿余元的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一个从犯案件。当事人是一名普通的投资经理,在公司的体系内只是一个基层员工,但司法审计认定她的吸收金额高达 4292.1 万元。在这样的大案中,基层员工如何争取从轻处罚?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问题。
作为北京刑事律师,我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复盘,让更多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逻辑,知道在什么节点该做什么事。
一、案件缘起:一个投资经理的困境
当事人张某,女,案发时三十多岁,原是某控股集团青年部的投资经理。2015 年 12 月,她入职这家公司,从普通员工做起,后来晋升为投资经理。
这家公司对外宣称做财富管理业务,通过散发传单、电话邀约、组织讲座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项目,承诺 7.5% 至 14% 的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这样的收益水平确实吸引了不少投资者。
张某在公司工作了近三年,期间她不仅自己向公司投了钱,还拉着姐姐一起投资。用她自己的话说,她是真心相信公司的业务模式,从来没想过这会构成犯罪。
2018 年 10 月,公司的资金链断裂。2018 年 11 月 1 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整个人都懵了 —— 一个普通的上班族,怎么就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
家属在多方咨询后,最终找到了我。我至今记得第一次会见张某时的场景 —— 她坐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眼神里充满了恐惧和无助,反复问我:"李律师,我真的不知道这是犯罪,我会判多久?"
作为一名有 32 年经验的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我见过太多这样的当事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入职时根本不知道公司的业务是违法的,等到东窗事发,才发现自己已经深陷其中。
二、我的辩护思路:从预审视角看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安排团队律师会见了张某,全面了解案情。同时,我们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委托手续,开始介入案件。
基于我多年的公安预审经验,我对侦查机关的证据组织逻辑有着深入理解。我独创了一套"预审式证据复盘"辩护方法论 —— 从侦查机关的角度反向审视证据链,精准定位证据薄弱环节。
在这起案件中,我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审计报告的准确性。 非吸案中,司法审计报告是认定犯罪数额的核心证据。我团队仔细核对了审计报告中的每一笔数据,发现其中存在挂单现象 —— 部分金额是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相互挂单,并非张某实际吸收。这一发现,虽然不一定能直接扣减犯罪数额,但可以在量刑时争取从轻考量。
第二,当事人的主观认知。 张某本人及其姐姐也向公司投资了大量钱款,这说明她本人对公司的非法集资性质缺乏明确认知,主观恶性较小。我在辩护意见中重点强调了这一点,将当事人定位为 "受害者而非加害者"。
第三,从犯地位的认定。 张某入职时仅为普通员工,后担任投资经理,并非公司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听命于领导安排,所起作用较小。我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提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坦白情节的争取。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虽然因对吸收金额有异议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如实供述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四点,我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张某在三年以下量刑。
三、四大焦点问题的法庭博弈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案共有 18 名被告人。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四大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作为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我团队全程参与了庭审。
焦点一:挂单金额能否扣减? 多名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吸收金额中存在挂单现象,请求予以扣除。我团队在辩护意见中也重点强调了这一点。
法院最终认为,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现象普遍存在,此类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对此情况法院在量刑时酌予从轻考虑。
虽然挂单金额没有直接扣减,但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从轻考量,这一辩护策略达到了预期效果。
焦点二:亲属投资数额是否计入? 我团队提出,张某本人及其姐姐也向公司投资了大量钱款,张某和其亲属也是受害者,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予扣除。
法院认为,本案各被告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在此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一并计入犯罪金额。但当事人本人及亲属也是受害者的事实,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考量。
这一焦点问题的辩护,虽然没有达到扣减金额的目的,但成功让法院认识到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为后续的轻判奠定了基础。
焦点三: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多名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应比照自然人犯罪从轻处罚。我团队在辩护意见中也提及了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各被告人以公司名义吸收公众投资,且吸收的款项归公司分配,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使用上述资金进行了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且公司实际进行的业务只有下设多个分部的非法集资活动,本案应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焦点四:从犯认定与量刑幅度 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我团队在辩护意见中详细论证了张某的从犯地位,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至三年以下。
法院最终认定,18 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一名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一名被告人因家属退赔被适用缓刑。
四、判决结果与我的思考
2020 年 11 月 6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止。
同案 18 名被告人中,刑期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到五年二个月不等。其中,吸收金额最低的被告人(420.9 万元)被判处二年二个月,吸收金额最高的被告人(23483.2 万元)被判处五年二个月。一名被告人因家属退赔 65.9 万元被适用缓刑。
拿到判决书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向她告知了判决结果。她听到 "三年" 两个字时,眼泪一下子就流了下来 —— 她原以为自己会判五六年,没想到只有三年。
作为一名办理了 32 年刑事案件的北京刑事律师,我对这个结果是满意的。在涉案金额高达 4292.1 万元的情况下,争取到三年有期徒刑,已经是非常有效的辩护结果。
但我也在反思:如果张某在侦查阶段就委托了律师,是否能争取到更好的结果?比如取保候审?比如缓刑?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侦查阶段是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如果律师能在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而一旦被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难度将大幅增加。
张某是在被抓获后才委托的律师,错过了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窗口期。这也是我在办案手记中想提醒大家的 ——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五、北京法院审理非吸基层员工案件的 4 个裁判特点
结合我在北京海淀法院、朝阳法院等北京各级法院办理大量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实务经验,北京法院审理特大非吸案件,针对基层员工,通常有以下裁判口径,供家属参考:
- 挂单业绩:金额一般计入犯罪数额,但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量;
- 本人及亲属投资:一般不扣减犯罪金额,但可佐证主观恶性较小,争取从轻;
- 单位犯罪:公司主营业务仅为集资、无真实生产经营的,通常不认定单位犯罪;
- 从犯降档:基层投资经理、业务员多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退赔,有降档量刑空间。
六、非吸案辩护的核心经验
办理了这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我总结了以下几点核心经验,分享给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和家属:
经验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 非吸案证据材料庞杂,司法审计报告往往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始审查证据。同时,侦查阶段也是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期,律师介入越早,取保的可能性越大。
经验二:重点审查司法审计报告 当事人及家属应配合律师重点审查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挂单金额、重复计算、亲属投资、本人投资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一定能直接扣减犯罪数额,但可以在量刑时争取从轻考量。
经验三:积极争取从犯、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 在非吸共同犯罪中,基层员工通常被认定为从犯。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侦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积极退赃退赔也能在量刑时获得从轻考量,甚至有可能争取到缓刑。
经验四:不要轻信 "花钱捞人" 的骗局 非吸案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把握通常较为严格。家属应保持理性,通过正规渠道委托专业律师,不要轻信 "有关系"" 能捞人 " 等骗局,以免上当受骗。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常见问题
问:公司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被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 答: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中,公司基层员工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18 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从犯。
问:司法审计报告中的挂单金额能扣减吗? 答:在司法实践中,同事之间为完成业绩、提职等目的相互挂业绩的现象较为普遍。法院通常认为,此类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挂单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予从轻考虑。
问:本人及亲属投资的金额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吗? 答:法院通常认为,被告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在此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一并计入犯罪金额。但当事人本人及亲属也是受害者的事实,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体现主观恶性较小。
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能争取取保候审吗?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把握通常较为严格。但在侦查阶段,专业律师可以通过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特别是从犯、初犯、积极退赃退赔的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大。
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一般判多久? 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档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员工作为从犯,刑期通常在二年至五年之间。具体刑期取决于涉案金额、从犯地位、自首 / 坦白情节、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本案中,18 名被告人刑期从二年二个月到五年二个月不等。
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年来高发的经济犯罪罪名,很多当事人在入职时根本不知道公司的业务是违法的,等到东窗事发,才发现自己已经深陷其中。
作为一名有 32 年经验的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我想告诉大家: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审查司法审计报告,可以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一旦错过黄金窗口期,后续辩护的难度将大幅增加。
如果您或家人作为公司基层员工、投资经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想评估从犯认定、涉案金额扣减、取保候审和量刑空间,欢迎联系我 —— 李在珂律师。我将运用预审式证据复盘方法论,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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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律师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 11101199910819028,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1994 年转行专职刑事辩护,执业 32 年,办理刑事案件千余件。中国法学会会员,曾任北京市公安局警风监督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杀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经验丰富。
本文为李在珂律师办案手记,案例来源于本人真实办案记录,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