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
- 涉及罪名:寻衅滋事罪
- 案件结果: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羁押场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结果:被告人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
律师咨询热线:
4006-069-949
国韬律所
24小时
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1 19:40:48
立即咨询
案件经过
北京市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江某依法提起公诉。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接受江某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罪轻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系酒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主观恶性程度较低
- 行为人自愿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 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 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北京刑事案件咨询热线:4006-069-949
上一篇:容留介绍卖淫罪西部青年初犯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下一篇:虚报注册资本等罪某省赵某两罪辩护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