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
- 涉及罪名:抢劫罪共同犯罪
-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乐齐予以从轻量刑
- 羁押场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核心要点
- 案件类型:抢劫罪共同犯罪
- 办案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审理法院:
-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乐齐予以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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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在珂
主任律师
执业30+年 · 前公安刑侦
更新于:2026-04-22 22: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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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告人王某组织安排乐齐、何某等四人于2008年12月12日进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实施抢劫,乐齐负责门口望风,同案人员持片刀砍击李某头部致伤。
2009年1月29日,乐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抓获,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次抢劫犯罪事实。
一审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王某、乐齐等四人提起公诉,认定乐齐系主犯,一审法院判处乐齐有期徒刑十一年。
乐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阶段辩护人提出乐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乐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仅承担望风辅助职责,应当认定为从犯
- 乐齐因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 一审判决未认定从犯及自首情节,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
- 一审判决对乐齐的量刑明显超出其罪责相适应范围,量刑畸重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等法定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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