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白某发生性关系被白某控告涉嫌强奸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查阅全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围绕指控事实、证据效力、法律适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结合案发前后双方行为轨迹、现场物证、常理逻辑综合判断,张某未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奸犯罪所要求的强制手段,白某对发生性关系存在半推半就情形,并未违背其真实意志。
本案指控张某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证据存在多处无法排除的矛盾,被害人陈述与客观事实、生理逻辑明显不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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