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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办事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
这个案子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法律原则出发进行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齐备将乙公司用于抵货款的汽车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据为己有,辩护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进行辩护,一是被告人齐备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该车的故意,由于该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齐备客观上也没有占有该车,属保管行为,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齐备对于其他各笔款项均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实际非法占有的客观表现,所以被告人齐备的各行为均不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
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执业证号:111011999108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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