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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名模相约自杀的法律责任
今天看到一条新闻,报道的是一个,“世界旅游小姐”刘倩遇害了。与其他谋杀不同的是,这起案件来自一个无业游民的约定。原来名模认识了个雇主叫魏磊,原来请刘倩拍广告。后来两个人聊的投机,就在一起了,两个人聊人生聊理想,聊到最后觉得人生没有意义,于是相约自杀。魏磊先将刘倩掐死,然后再自杀。但是刘倩死后,魏磊自杀未遂,或许是因为恐惧或许是因为疼痛,手腕上的刀痕太浅,魏磊后来去警局自首。

检察院经以故意杀人罪对魏磊提起公诉。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呢?有说相约自杀,还有人说是奸杀,还有人说魏磊有神经病。奸杀肯定是要付刑事责任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但是如果是相约自杀,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有些人就不理解了。

关于故意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你剥夺生命,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如果为自杀者提供帮助或者与自杀者约定一起自杀而对方死后,自己却没有死,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约定好了一起自杀,对方自杀时,没有施救,也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所以提醒朋友们,珍稀生命!不要让我们和死亡有约定!
主任律师李在珂
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 重特大民商事诉讼(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 知识产权 房地产 股份制改造 合资企业组建 证券期货 融资租赁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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