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较轻,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