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共同犯罪望风人员自首辩护二审获从轻判决
本案为共同抢劫犯罪二审改判案件,上诉人乐齐在抢劫中负责望风,因寻衅滋事被抓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抢劫事实,一审未认定其从犯及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类案对抢劫从犯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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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具体类型,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实施抢劫行为或提供望风、接应等帮助的人员均需承担抢劫罪共犯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按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分主从犯认定责任。
1.犯罪主体:需为两名及以上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各共犯均需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2.主观方面:各共犯均具有共同抢劫的直接故意,明知自身行为属于共同抢劫的组成部分,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同时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各共犯存在共同实施抢劫的行为,包括事前通谋、事中参与实施暴力/胁迫、望风、接应、事后分赃等,各行为与抢劫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1.主观明知认定:各共犯事前通谋抢劫、事中知晓行为性质仍参与实施的,即可认定具有共同抢劫故意,仅参与辅助环节、未直接实施暴力的人员不影响共犯认定;
2.罪与非罪:未参与抢劫共谋也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被胁迫参与且未实施核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抢劫罪共犯;
3.此罪与彼罪区分:部分共犯超出共谋范围实施强奸、杀人等过限行为的,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过限行为责任,其他共犯仅承担抢劫罪责任;
与盗窃罪共犯的核心区别为是否具有使用暴力压制反抗劫取财物的共同故意。
法定量刑档次:抢劫罪共犯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存在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轻/减轻/免除情节:认定为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立功情节、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单位不构成抢劫罪主体,单位组织人员实施抢劫的,对参与的自然人按抢劫罪共犯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劫取财物数额多少,均应予立案追诉。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法院统一裁判规则:按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分主从犯,主犯按全部参与的犯罪行为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事前无通谋、事后仅参与分赃的,不构成抢劫罪共犯。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本案为共同抢劫犯罪二审改判案件,上诉人乐齐在抢劫中负责望风,因寻衅滋事被抓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抢劫事实,一审未认定其从犯及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审采纳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类案对抢劫从犯及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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