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北京东城涉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许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成功为许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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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类罪名,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打击商标流通环节的侵权违法犯罪活动。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各类依法成立的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以及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司法实务定罪规则:1.主观明知认定:可结合商品进货价格、进货渠道、交易方式、行为人从业经验、是否曾因同类侵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形综合推定;
2.罪与非罪区分:需核实涉案商标是否为他人已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涉案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过失销售或未达立案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3.此罪与彼罪区分: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区别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行为,既生产又销售自产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仅销售他人生产的该类商品的构成本罪。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符合条件的可适用缓刑、不起诉或免除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2.情节认定标准:销售金额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对应情节特别严重认定。3.法院统一裁判规则:需结合涉案商品属性、销售数额、主观恶性、退赔退赃情况、权利人谅解情况、社会危害性等综合裁量,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东城区许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成功为许某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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