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山西长治案辩护未认定涉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陈某某等人涉黑犯罪一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最终未认定张某某存在涉黑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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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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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定罪需首先认定涉案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四大法定特征;
主观明知结合行为人加入方式、参与违法犯罪频次、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确属被蒙蔽、胁迫加入且情节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本罪与恶势力犯罪、普通共同犯罪的核心区别为是否形成非法控制的危害性特征,与个罪竞合时按数罪并罚规则处理。
法定量刑档次分为三档: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从轻减轻情节包括:被胁迫参加、未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自然人量刑标准处罚。
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即应当立案追诉。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固定;
有组织地获取经济利益,具备支持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
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前述四大特征的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按本罪定罪量刑。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陈某某等人涉黑犯罪一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胡娟律师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最终未认定张某某存在涉黑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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