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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专注北京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件辩护30年,提供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罪名释义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类罪名,指行为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该罪严重侵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利益,违反国家保密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刑法重点规制的犯罪类型。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提供的是国家秘密,且明知接收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的安全与核心利益,也侵害国家保密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实施了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定罪需首先确认涉案信息属于依法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秘密,主观明知可结合行为人保密权限、保密教育记录、信息传递方式等综合推定;
罪与非罪区分:过失导致国家秘密被境外人员获取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此罪与彼罪区分: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核心差异是提供对象是否为境外主体,与间谍罪的差异是行为人是否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未造成国家秘密扩散、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有立功表现等。本罪仅自然人可构成,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根据国家安全相关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无论所涉国家秘密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级,均应当立案追诉;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或者造成国家安全利益严重受损的;
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提供多项绝密级国家秘密、造成国家核心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
法院裁判需以法定机构出具的国家秘密密级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结合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综合裁量。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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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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