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专注北京诈骗罪案件辩护30年,提供诈骗罪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罪名释义
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主动处分财物,最终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财产犯罪类型。
构成特征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处分财物,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且骗取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中定罪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是否虚构身份/履约能力、是否隐瞒资金真实用途、是否存在事后逃匿/转移挥霍财产等情节综合判断;
罪与非罪需严格区分民事欺诈、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核心判断标准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罪与彼罪需与合同诈骗罪、金融类诈骗、敲诈勒索罪等区分,核心依据为侵害的客体、欺诈行为实施的领域、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核心动因。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主动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未遂、从犯等;
普通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诈骗罪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法院裁判时对前述情形会依法从重处罚,对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案件可依法从宽处理。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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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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