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诈骗招摇撞骗伪造身份证件案辩护获3年8个月判决
北京市张某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经辩护律师依法履职提出有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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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实施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及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
3.伪造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犯罪主体:三罪主体均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该三类罪名的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三罪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诈骗罪需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招摇撞骗罪需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伪造身份证件罪需具有故意伪造法定身份证件的目的;
犯罪客体:诈骗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招摇撞骗罪客体为国家机关威信、正常管理活动及公民合法权益,伪造身份证件罪客体为国家身份证件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表现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伪造身份证件罪表现为违反规定伪造法定可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司法实务定罪规则:1.主观明知认定:诈骗罪结合行为人还款能力、虚构事实程度、资金处置及事后逃匿行为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招摇撞骗罪需认定行为人明知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仍假冒;
伪造身份证件罪需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法定身份证件仍实施伪造;
2.罪与非罪:诈骗数额未达北京地区立案标准、招摇撞骗/伪造身份证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3.此罪与彼罪: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择一重罪按诈骗罪论处,伪造身份证件后用于诈骗、招摇撞骗的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量刑档次: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伪造身份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轻减轻情节:具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单位犯罪规定:三罪均无单位犯罪条款,单位实施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立案标准:北京地区诈骗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以上;
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为行为犯,实施对应行为原则上应予立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北京地区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指多次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等;
伪造身份证件罪情节严重指伪造身份证件5张以上、非法获利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法院统一裁判规则:北京地区法院统一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三类罪名统一量刑标尺,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张某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五年,经辩护律师依法履职提出有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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