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缓刑后涉罪获不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居民刘某曾因涉淫秽物品牟利类犯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拘,辩护律师介入后,检方经审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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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类犯罪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监管秩序,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明确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序良俗;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任一行为。
司法实务定罪需先确认主观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物品为法定淫秽物品,且存在通过相关行为获取对价利益的牟利目的;
罪与非罪需核查是否具备牟利目的、涉案物品是否属淫秽物品、情节是否达立案标准,无牟利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核心区别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为犯罪对象是否为淫秽物品。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人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传播范围小、获利少等情节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个以上、淫秽图文等200件以上、实际点击量1万次以上、注册会员200人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即予立案;
前述数量达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达25倍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利用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直接升格量刑档次。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东城区居民刘某曾因涉淫秽物品牟利类犯罪被判处缓刑,缓刑期满后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拘,辩护律师介入后,检方经审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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