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北京海淀购摄像头账号获不批捕
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刘某因购买网络摄像头账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辩护,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刘某依法取保候审。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专注北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辩护30年,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机类犯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专门规制非法占用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网络危害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主观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发生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客观表现为违反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对三类特殊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明知认定可结合行为人是否使用专门控制工具、是否规避监管、是否牟利、是否有同类行为前科等要素综合推定;
罪与非罪需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为前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获得合法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区分上,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区别为行为对象是三类特殊领域外的普通系统,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核心区别为未实施破坏系统功能、数据的行为。
法定量刑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初犯偶犯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根据两办《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标准为非法控制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全国法院统一适用上述数量、金额标准,结合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综合裁量裁判。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海淀区居民刘某因购买网络摄像头账号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家属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辩护,最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刘某依法取保候审。
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要慌,37天是取保黄金期。李在珂律师专办北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取保、不起诉、缓刑,快速介入降低风险。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