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北京海淀王某经辩护获单处罚金一万元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当事人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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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以本罪论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成立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特定公职人员,仍刻意实施阻碍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正常公务管理秩序,以及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人员依法履职,或阻碍国安、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务定罪需先确认涉案公务行为具备合法性,公务人员未依法履职的,当事人的阻碍行为不构成本罪;
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发生场景、公务人员标识、告知程序等综合判断,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对方正在执行公务的,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需区分轻微争执、合理维权与本罪的界限,未达到暴力、威胁程度的推搡、争吵不构成本罪;
此罪与彼罪区分需注意,若暴力行为造成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择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定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包括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公务人员谅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系初犯偶犯等,可依法对应适用从宽处罚措施;
本罪无单位犯罪规定,若单位组织、教唆他人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法定主体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应予立案,阻碍国安、公安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即予立案;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包括阻碍公务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等;
法院统一裁判规则要求严格审查公务行为合法性,对存在明显程序或实体违法的公务行为的阻碍情形不予定罪,对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依法从重处罚。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海淀区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当事人先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终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一万元。
北京地区肖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提出肖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已赔偿受伤警务人员、无社会危险性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肖某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系北京市海淀区辖内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因袭警被刑事拘留,李某、王某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对二人宣告缓刑,同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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