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北京海淀股东借款争议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其对原合作经营公司的前期投入为借款,要求被告作为股东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委托律师代理应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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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行为,当民间借贷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即构成相应刑事犯罪,区别于普通民事借贷纠纷,此类涉刑民间借贷行为兼具民事违法性与刑事可罚性,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均可构成涉民间借贷类相关犯罪;
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部分罪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非法占有等特定主观目的;
犯罪客体:主要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秩序、债权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等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构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拒不履行借贷纠纷生效裁判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
司法实务中需首先厘清民间借贷刑民交叉边界,仅因借贷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的履约争议属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资金来源、借贷利率、出借对象数量、资金用途、对外宣传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此罪与彼罪需结合主观目的、行为模式区分,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类借贷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同类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涉民间借贷类刑事犯罪根据对应罪名设定不同法定量刑档次,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高利转贷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虚假诉讼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对于具有自首、坦白、立功、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犯相关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应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需依据对应罪名司法解释执行,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满足个人吸收资金20万元以上、吸收对象30人以上、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或单位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吸收对象150人以上、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达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应予立案;
虚假诉讼罪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取保全措施等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形的应予立案;
情节严重认定需结合各罪名明确的涉案数额、涉众人数、损失后果等要素综合判定,法院裁判统一遵循刑民分开、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涉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主张其对原合作经营公司的前期投入为借款,要求被告作为股东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委托律师代理应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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