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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专业刑事辩护

李在珂刑事律师团,专注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辩护30年,提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会见、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辩护等专业法律服务。

罪名释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下的金融犯罪范畴。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所有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吸收存款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仍实施,且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许可,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公开渠道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认定要点

司法实务中定罪需首先审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核心特征;
主观明知认定需结合行为人从业背景、吸收资金模式、获利方式等综合判断;
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为是否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构成本罪;
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

量刑标准

法定量刑分为三档:1.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动退赃退赔、自首、立功、系从犯、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达到前述立案标准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25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裁判统一适用“四性”标准认定罪与非罪,结合退赃退赔情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作出量刑裁判。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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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 李在珂
李在珂律师 —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 公安局刑侦背景 死刑复核专家

深耕刑事辩护与刑法实务三十余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极强的实战辩护能力。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靠谱,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复核、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是专业过硬、诚信靠谱的刑法律师。

30+ 执业年限
1000+ 办案数量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常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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