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 专业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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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串通投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扰乱市场秩序类罪名,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特殊主体,仅限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包含自然人与单位;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也侵犯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要点
1.主观明知认定:需证实行为人明知自身实施串通报价、私下约定中标主体等串通投标行为,明知会损害其他主体合法利益仍积极实施;
2.罪与非罪区分:需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未达立案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3.此罪与彼罪区分:与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串通投标罪仅以谋取竞标优势为目的,无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量刑标准
1.法定量刑档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3.单位犯罪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是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是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是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时会结合涉案金额、危害后果、主观恶性、退赔情况等综合裁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北京地区司法实务要点
北京地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严格依据案件证据链条、当事人过错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综合定罪量刑。积极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刑事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不起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法定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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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经历: 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副科长、科长,1994年转型专职刑辩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逾30年。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至今,现任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资深刑事专家和刑事侦破专家。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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