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律师:李在珂刑事律师团
- 案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 涉及罪名:诈骗罪
- 案件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予认定,判决被告人程某、赵某犯诈骗罪。
- 羁押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 服务类型:刑事辩护
案件经过
2006年3月,北京市某大学举办学术论坛期间,外籍法学教授李某因嫖娼嫖资不足,将本人名下空银行信用卡暂押给程某、赵某后脱身。
程某、赵某利用李某忌惮嫖娼违法被追责、不愿声张的心理,向李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70元、折合人民币168元的某国币36元及VISA信用卡一张。
后程某、赵某持该信用卡购物消费9760元,因签名与预留印鉴不符被识破未取得财物,李某知晓此事后未报警,其本人认可程某、赵某对其实施敲诈行为。
公诉机关以程某、赵某涉嫌抢劫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程某委托辩护人李在珂律师参与诉讼,辩护人提出本案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采纳,认定程某、赵某构成诈骗罪。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行为人未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相当的压制反抗手段,不符合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
- 行为人主观上无通过暴力劫取财物的故意,仅利用被害人忌惮违法被追责的心理索财
- 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因受暴力压制无法反抗,不符合抢劫罪的因果关系要件
- 本案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定性不当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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