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